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4 條

條文全文

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依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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