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 條部分附表未來生效

本條引用的部分附表尚未生效

這不代表整條或整部法規都未生效;請特別核對下列附表的施行日。

  • 第 3 條附表一:2027-01-01

第 3 條附表一、第 4 條附表二、第 5 條附表三,自 2027-01-01 施行;其餘本次修正內容已自 2026-07-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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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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