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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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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第 13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2000-02-10
(89)台勞安二字第 0003325 號
有關「設置於工業區內分層售租使用之廠辦大樓之升降機」,其檢查管理 權責疑義
1994-07-04
廢 (83)台勞安二字第 44232 號函
已廢止
有關貴府捷運工程局木柵機廠行車控制中心大樓升降機已取得「昇降設備 使用許可證」,是否仍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再申請檢查乙案
1994-04-18
(83)台勞安二字第 25778 號
有關製布工廠之壓花機器是否屬危險性機械,其應如何設置安全設備及童 工可否從事上述機器之掃除作業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