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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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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