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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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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01-05-08
(90)台勞安一字第 0020071 號函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認定標準
1999-04-28
廢 (88)台勞安一字第 017595 號
已廢止
有關參加勞工安全 (衛生) 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資格中,「取得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並經勞工安全 (衛生) 管 理師訓練結業」等兩項規定,是否有先後順序疑義
1993-08-09
廢 (82)台勞安一字第 45271 號函
已廢止
釋復關於已依修正前「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取 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並具現場經驗五年以上者,可否比照現行「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目之規定參加 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案
1992-11-03
廢 (81)台勞安一字第 35299 號函
已廢止
關於參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
1992-08-12
廢 (81)台勞安一字第 2354 號
已廢止
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如何參加勞工安全 (衛生) 管理甲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