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