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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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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條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第 153 條
第 1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