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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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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條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第 172 條
第 174 條
相關函釋
2003-04-24
廢 勞安三字第 0920022634 號令
已廢止
訂定「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