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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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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2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2 條
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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