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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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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4 條
第 四 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築。
第 193 條
第 19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