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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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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6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6 條
第 四 節 管理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相關函釋
1993-07-09 廢 (82)台勞安二字第 38735 號
從事航機散貨艙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戴用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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