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317 條
第 五 節 清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 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浸透性材料塗布。
第 316 條
第 3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