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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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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2 條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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