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42 條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第 41 條
第 4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