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 18 條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4-10-31
條文全文
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年度業務報告書,並應至少保存年度業務報告書十年。 前項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顧問人員名冊與其資格及教育訓練等執行情形。 二、顧問服務之執行實績。 三、受服務之事業單位滿意度調查結果。 四、業務檢討及改進情形。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