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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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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24-10-31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查核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四種等級。 前項查核結果,顧問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由其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第 18 條
第 20 條
相關函釋
2025-12-11
勞職授字第 114025524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特約勞工健康服務 之醫院、診所,與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服務品 質之查核及公開查核結果,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
2024-04-02
勞職授字第 1130203346A 號公告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5 條第 2、3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職 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診所,與勞工健康 顧問服務機構服務品質之查核及公開查核結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