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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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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三 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六條第二項書件及參加第十五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2025-11-27
勞職授字第 114025538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 39 家醫療機構為辦理職 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2025-07-23
勞職授字第 114025340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受理 114 年度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及續行認 可申請,並自即日起生效
2024-09-18
勞職授字第 1130206192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及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等 2 家醫療機構,為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2023-12-07
勞職授字第 1120205656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等 5 家醫療機構為辦理職業災害勞 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2023-06-07
勞職授字第 112020283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等 3 家醫療機構為辦理職業災害勞 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