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內容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六條第二項書件及參加第十五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