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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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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條件
- 第 3 條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一、…
-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之師…
- 第 5 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
第 三 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
-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應組成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審議小組(以…
- 第 8 條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
- 第 9 條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
- 第 10 條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
- 第 11 條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應備書件及…
- 第 12 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於前項認可…
第 四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事項
- 第 13 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訂復工計畫。…
- 第 14 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
- 第 15 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
- 第 16 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個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
- 第 17 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評估報告書及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
第 五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補助基準
第 六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 第 20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職能復…
- 第 21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服務情形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開…
- 第 22 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
- 第 23 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 第 24 條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
- 第 25 條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