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9 條

條文全文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