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24 條

條文全文

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