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26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聯繫會議;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並應派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