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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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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2 條
條文內容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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