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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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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