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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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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2-03-02
條文全文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8-03-10
勞保 3字第 0970140096 號函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