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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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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0
條文全文
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