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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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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職業訓練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聘任之專任職業訓練師。
- 第 2-1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 第 3 條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三級。
- 第 4 條助理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
- 第 5 條副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
- 第 6 條正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 第 7 條凡學校未開設科系培育及該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
- 第 8 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相關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資格者…
- 第 10 條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
- 第 1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職業訓練師;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除聘約: 一、曾犯內…
- 第 12 條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
- 第 13 條職業訓練師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聘任…
- 第 14 條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其服務之職業…
- 第 15 條(刪除)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