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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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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內容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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