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 15 條
命令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06-11-13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要規章。 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記錄,應永久保存。
第 14 條
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