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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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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命令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06-11-13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 13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2012-06-07
勞職訓字第 1010067115 號函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7、14 條,一般民營事業機構、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應依據市場需求機制並配合原 設立主體專長領域,辦理設立證書載明之訓練職類課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