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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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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命令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2-03-02
條文全文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