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