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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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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2-09-26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 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