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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