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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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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2-09-26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業務範圍。 二、委託對象之資格。 三、委託之期間。 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