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業務範圍。 二、委託對象之資格。 三、委託之期間。 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