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第 3 條
命令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5-11-21
條文全文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16-10-17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2309 號函
勞動部就有關受僱者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提出下一次育嬰留職停薪申 請,與提前或延後復職勞雇雙方相關事宜,涉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 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009-08-17
勞保 1字第 0980021139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回原任職單位工作 1 日或數日者,屬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故已不符依法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之條件,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2 條規定 ,發放至復職之前 1 日止;惟受僱者復職後倘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條 件且有育嬰需求者,得依法再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