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第 8 條
第 一 節 油輪清艙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1-09-10
條文全文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