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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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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一 節 油輪清艙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1-09-10
條文全文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 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度者,不在此限。 二、張設安全網。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