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油輪清艙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8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