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