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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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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2 條
條文內容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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