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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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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2-01-12
條文全文
本標準所稱職務,指個人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