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 19 條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9 條
條文內容
庇護工場接受補助所購置之設備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
← 第 18 條
第 2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