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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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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16-05-25
條文全文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