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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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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 第 3 條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
- 第 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
- 第 6 條主管機關得將職務再設計相關事項,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 第 7 條主管機關、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促…
- 第 8 條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 第 9 條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
- 第 10 條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
- 第 11 條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
- 第 12 條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審查申請項目與協助身心障礙者就…
- 第 13 條主管機關補助職務再設計後,應派員瞭解補助款使用情形,並追蹤身心障礙者就業等後續狀…
- 第 14 條接受補助者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未執行核定補助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 第 15 條接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應於十…
- 第 16 條主管機關對於以創新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相關人員,應予獎勵。
- 第 1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報中…
- 第 18 條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9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