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 3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6-05-25
條文全文
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