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 4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6-05-25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