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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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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5 條
條文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訂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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