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 11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6-05-25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及指導,以書面函復申請單位審查核定結果。 前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工程、管理、設計、醫事、勞工安全衛生、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專業領域人員。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