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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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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3-03-31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辦理業務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評鑑成績未達基準者,應輔導其改善。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1 條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