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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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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4-06-13
條文全文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第 4 條
第 6 條